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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江背镇中心卫生院(长沙县江背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三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询价 (2)项目名称: 7月份江背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 ***合同标的及金额
***标的:心脏除颤仪-半自动体外除颤器 电动手术台(带骨科牵引架) 体外冲击波肌肉骨骼痛症机 ***金额:***、***、284800 ***大写合计:叁拾柒万捌仟元整 ***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1 履行期限:采购合同签订后15天内。 ***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采购合同签订后15天内,我司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结算方式 ***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货物验收合格后凭我公司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合同总价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5%待项目实施完成一年后现场验收合格后无息支付 ***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板仓路支行(湖南三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 ***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2 质量要求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有出厂合格证。 ***本项目售后服务由湖南三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由我公司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公司原因造成的,由我公司承担检测费用。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公司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次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采购人与我公司双方签署采购货物验收单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监督乙方按照合同上的要求安装 ***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 ***违约责任 ***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我公司所提供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我公司应即使予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其他条款此合同条款与线下合同不一致时以线下合同纸质版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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